广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10)

新闻数据2018-08-19李天扬老师

(三)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到公安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社会保障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将其交由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奖励及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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