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十三)提高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长期在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当地财政要提高补助标准。(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四)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推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转变
(十五)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总结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积极探索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十六)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七)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地要采取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