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黄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新闻发布2018-06-08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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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该房地产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径深、层高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拆迁市直管、单位自管住宅用房(包括已改制后的原单位自管住宅用房),根据权益不同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取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30%的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取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70%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另已购房改公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其拆迁建筑面积在已购房建筑面积(另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一并计算)与房改政策规定建筑面积差额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超出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的2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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