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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下面这个请参照辽宁省的一些规定吧!承德的没有找到!不过都是大同小异:最具体的规定是: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96号)另外还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你可以参考以上规定,计算补偿数额.对以上规定的补偿认为不合理,基本上没有解决办法,个人是无法对抗政府的,理论上可以找各大媒体暴光等,实践上很难实施.但不按这个规定补偿,应该很好解决,有该规定不按规定执行的部分直接指出,不改正直接到政府上访,而且不执行规定你找媒体暴光,有理有依据也容易暴光.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本政办发[2006]96号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