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辱骂、殴打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阻碍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平顶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平政5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和石龙区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新闻发布2018-06-02李天扬老师
(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辱骂、殴打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阻碍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平顶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平政5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和石龙区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