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一)搬迁奖励
在拆迁动员会召开后2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个数给予每户一定额度的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周内1000元/户
半月内800元/户
20日内600元/户
在拆迁动员会召开20日以后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不给搬迁奖励.
(二)按我市拆迁政策规定,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征得大多数被拆迁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其他选房方式.
房屋搬迁补助费
依照资市拆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可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惠民措施以鼓励村民搬迁.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1,补助费标准
住宅按1.8元/㎡·月支付;底层营业用房按6元/㎡·月支付;与底层营业用房相连的辅助用房和二层以上的按2.7元/㎡·月支付,生产用房按2.7元/㎡·月支付.
2,补助费支付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的,以原有合法面积,视为合法面积之和按1.5个月一次性计发;
(2)实行产权调换计算补助费的房屋面积确定.以原合法面积.视为合法面积之和与产权调换后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合法面积,视为合法面积之和超出所调换安置房面积剩余的部分,接货币补偿一次性计发1.5个月;
(3)产权调换计算补助费的时间.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将钥匙交给拆迁人之日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返迁之日止;
(4)发放时间.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5)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超出过渡期的,按资市拆发[2004]2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3,惠民措施.
(1)为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能够正常生活,拆迁人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住房按0.5元/㎡·月增加,底层营业用房按1.50元/㎡·月增加;与底层营业用房相连的辅助用房和二层以上营业用房按0.75元/㎡·月增加,生产用房按0.75元/㎡·月增加.
(2)被拆迁人各项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和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户·月实行保底补助(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个数计算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