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方法(5)

新劳动法2018-08-05才子老师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一200.76元=1299.24元

[例如二]: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整月病假,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80%=840元

[例如三]:某职工连续病假7个月,其第7个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60%=630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2、依据“2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该文第九条有关“基数”的确定有4种,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第二,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为条件);第三,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无约定为条件);第四,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

[例如四]: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与上例条件相同):

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5天=326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326元=1174元

[例如五]: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在2006年3月整月病假(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其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20?92=1364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1364元=136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3、计算结果的差异引发操作上的困惑:

按上述计算,在相对同等条件下,产生以下差异:

(1)职工在制度工作月内病假(例如一、四),其计算结果不同:

◆按“83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40?15元(例如一)。

●按“2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65?22元(例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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