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3)

新劳动法2018-06-07王新老师

林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在此,有必要再次强调一下的就是,现在所谓的“临时工”其实应为短期务工者,只有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务工过程中没有劳动权益上的不平等。据此,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为什么“临时工”至今仍然普遍存在?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林磊:“临时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虽然往往没有编制,但用人单位又有机动用工的需求。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用人单位比较青睐所谓的“临时工”的模式;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往往为了实现就业,出现了不得不选择“临时工”的就业形态。顾名思义,“临时工”往往劳动关系不稳定,也不规范,相应的劳动权益易遭受侵害,同工不能同酬的现象极为普遍。待遇低,福利差,劳动保护水平低成为常态。一旦面临经营困难,临时工势必成为最早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群。

张维林:如何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二是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即使如此,因为同工不能同酬也使劳务派遣模式屡遭诟病。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后,原来的劳务派遣模式又有向劳务外包模式演进的趋势。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转变成为劳务外包模式不一定必然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但必须以规范为(博客,微博)前提。只要原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者完全有权主张因解除劳动关系应由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基于目前现状,两位嘉宾对不得不选择短期务工的劳动者有什么样的建议?用人单位对机动用工、灵活用工的追求可否通过劳务外包实现?

林磊:首先,力求劳动合同书面化,以便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分歧,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一致;其次,短期务工者对工资报酬福利等必须约定明确,尤其要刻意强调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甚至可以协商日付工资。藉此可以防范欠薪风险;其三,考虑到短期务工符合用人单位机动用工的需求,且往往社会保险(放心保)参保不规范。一般来说,短期务工的劳动报酬的标准可以体现略高,即短期务工的工资标准理当略高于长期务工的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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