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需要履行哪些程序(2)

新劳动法2018-08-11王华老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1-A和21-B(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22-A和22-B);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6;

(5)本公司登载公司合并公告参考式样23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24;

(7)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7;

(10)新增加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8;

(11)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9;

(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3;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5)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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