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项目申报须附有逐级申报文件。
2.“爱心水窖”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爱心水窖”解决饮水困难的意见》(云发〔2012〕16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水农〔2013〕35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云水农〔2014〕92号)。
项目申报条件(建设范围):
①生活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重点解决从未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农村供水设施没有覆盖的山区半山区;对国家已安排投资建设过农村饮水工程,在近年连续干旱中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开采利用困难,通过水文、地质论证确属自然原因导致水源枯竭、原建供水工程难以继续利用的,经审查论证可列入建设范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饮水困难问题,不在建设范围,应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②生产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未列入国家及地方大中小型灌区建设规划;耕地零星分散,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缺乏地表水源或地表水引(提)水成本高的地区。其他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支持范围,已列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建设规划,投资渠道明确的小水窖工程,应纳入整合资金建设“爱心水窖”范畴。
③申报主体。“爱心水窖”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农户或联户。申报前,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等方式,向受益农户介绍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并获得用水户支持,并公开(公示)投工、出资等内容。
(十三)省农业厅
1.农资综合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