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