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7)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八) 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九) 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十)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一)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 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 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五)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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