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8)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 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 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 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 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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