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2004年1月1日起到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待遇如何兑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4年7月1日起征收工伤保险费,但2004年1月1日起到办法实施之前,符合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予以追溯。
十、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老工伤人员如何处理?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未纳入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执行。
十一、本市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条例》已经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标准,本市在贯彻实施时为简化操作并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规定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按照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前一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不同的致残等级支付。另外,为了保证低工资收人群的待遇水平,本市又规定,对于本人缴费工次低于上年度全市月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提高了低工资收人群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十二、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三、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四、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上下班途中、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意外伤害等七种情形将明确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但由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上海的施行时间可追溯到今年1月1日,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适用该《办法》。
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