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放标准按该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停工留薪期内发放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制定的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是指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工商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停工留薪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开以适度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如何解释?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八、今年1至6月份,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在6月底颁布,7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部分用人单位因为对政策规定不够了解,在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明确,今年1至6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视作正常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