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范文(3)

心得体会范文2018-08-24李一老师

三、法制统一原则

简政放权针对的是繁政苛政,目的是要革弊兴利,便民利民。政之繁苛庸散,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规则繁乱、机构繁复、程序繁琐,公权者职能交叉、权责脱钩,争权诿责、“依法打架”,导致立法出现碎片化、部门利益化,执法出现重复化、选择化,最终遭罪的是老百姓。因此,简政放权改革要更加重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清理修订、整合提升,从更深的层次上、在改革的动态中充分体现和维护法制的统一。

首先,处理好“多”与“一”的关系。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庞大,分工细密,规则繁多,但法律制度,无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内地与特区、党内与党外、成文与习惯、世俗与宗教,都必须在宪法基础上保持基本精神、基本规则的一致,这样才有法治可言。中国是一个大国,情况复杂,建设法治体系、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应当坚持一国一法、一法多制。具体到老百姓办事来讲,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前提,规则一致又是规则公平的前提。规则一致应当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减放权力的同时,制定明晰的权力清单和相应的权力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尽可能做到一件事情、一样规矩、一个窗口。比如,近期国务院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登记信息“四统一”的要求,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就是整合规则、稳定物权、便利千家万户的改革探索。

其次,处理好“变”与“守”的关系。改革是现有法律秩序内的“变法”,应当处理好规则的变动与稳定的关系,把改革措施的阶段性、单一性、灵活性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稳定性有机统一起来。简政放权改革是分领域、分批次、有重点、有步骤推进的,当务之急,是统筹清理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年多来,国务院已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22部、四次修改和废止相关行政法规66部,均采取一揽子方式,同时,一揽子又是分步骤、有取舍的。比如,为避免短时间内频繁修改同一部法律法规,能合并修改的,尽可能合并修改;可以分步修改的,另行安排修改。下一步,在继续做好涉及中央部门审批权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修订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涉及由地方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修订,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此外,还要妥善解决改革先行先试的法律问题。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决定》,是既解决改革试验的法律依据问题,又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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