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管结合原则
“管得过多过死”与“管得不够不力”,这两种经常听到、看似矛盾的说法,提醒我们认真思考治理规则和治理能力,而不能简单地拘泥于管多管少。现代治理区别于非现代治理,最重要的,是由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关系变化所决定的治理规则变了,公权者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的规则变了。从法治角度看,就是法律关系变了,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关系变了。我国现行体制是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的,公权者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加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腐败奢靡之风滋生蔓延,抑制了社会活力释放,束缚了社会生产力发展,这就决定了改变治理规则要从放权赋能起步,走向法治也要从放权赋能起步。
据有些地方统计,政府权力百分之七八十集中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其中,审批又具有源头性。对老百姓来讲,有时办一件事,要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公章。这个严酷的现实,要求放权赋能应首先大幅减放行政审批权力。我们熟知的现代法治理论,往往从先定的权利、良好的立法出发,来推导法治的基本要求,设计法治的理想王国,但往往与现实存在差距。只有从实际出发,先解除法定的制度束缚,人们才能够享有实际权利,拥有自主自为、自负其责的实际空间,并逐渐养成对法律的现实依赖、坚定信仰和自觉遵从,“法无禁止皆可为”等法治要求才会具有实际意义。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必须积极主动地担当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简政放权不是弱权卸权,放任不管,而是要转变职能,善治善管。公权者在减放一些权力、撤出一些领域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才能有效克服权力滥用和越位、错位、缺位,最终跳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要求也才会具有实际意义。只有把放权赋能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活力与秩序的统一,才能形成现实的、活生生的法治状态。
简政放权改革中提出的“放管结合”,是一条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政府职能转变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放和管两个轮子都做圆,都要转起来”。一方面,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减少对各类机构和活动的认定,原则上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资质资格许可。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律不设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努力健全监管制度,把着力点放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管理要更多地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体现标准先定、规则公平、合理预期、自负其责、事后追惩的法治方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仍然要加强全方位监管。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领域,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后续监管措施,并强化原审批实施机关的监管职责。可以说,放管结合原则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结合,体现了激发、释放活力与健全、维护秩序的结合,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语言,也是培育法治过程中应当秉持的一条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