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扬民主原则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作为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改革举措,简政放权应当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来参与、推进和评判,这也是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的一个重要途径和保证。现代法治体系由诸多程序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主程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离开民主,法治就是无源之水。离开法治,民主就会乱象横生。只有把民主程序走好了、走实了,才能把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民主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好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建设一个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现代政府。
根据民主原则,凡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都要按法定程序,不省步骤、不缺环节,历经研究酝酿、专家评估、沟通协调、集思广益、达成共识的过程,特别是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广泛听取直接与企业和群众打交道的各地方基层单位的意见,避免自拉自唱。为方便群众监督和评议,行政机关既要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也要把审批的依据、流程和条件亮出来。近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专题听取并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还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询问,体现了人大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监督。
法治的鲜明特点,在于规则明晰、预期稳定,权责一致、行为有序。当前,简政放权正在攻坚克难,改变积久成习的治理方式须久久为功。只有更多地注重依靠法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真正从体制机制上转变职能,释放活力,确保改革举措合法有序,改革成效落地生根,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并在现实生活中树立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