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年检认定合格的方可下达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为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同级政府管辖的范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管理,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由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管理,面向所属县(市、区)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经学校审批教育部门核准后,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执行。
为避免学位浪费,每个学生只能选取一所民办学校报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坚持免试入学、信息公开的原则,50%的招生计划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完成,其余50%的招生计划由学校以面谈的方式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
(三)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到居住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二是监护人在居住地辖区的房权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和户籍所在地户口本。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为按时完成解决大班额的任务,各县(市、区)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
小学升初中的学生还须持以上两项证明到小学学籍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开具学籍证明。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要主动配合,给符合规定的随迁子女办理学籍证明手续。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到居住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聊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引进人才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证明;二是适龄儿童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三是在聊城居住证明(在聊城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聊城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子女入学的合法权益。
(五)驻聊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市、县(市、区)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