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七)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特教学校、特教辅读班、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途径,保证各类残疾儿童顺利升学,并做好升学情况跟踪和入学取证工作。对于要求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划片入学对象,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
四、规范招生秩序,严格招生纪律
(一)规范招生时间。全市小学一年级招生时间为7月7日至20日,8月10日前将学籍报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审核。全市民办初中的报名录取时间为7月7日至15日,7月20日前将录取学生学籍上报给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审核;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7月7日至30日,8月10日前将录取学生学籍上报给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8月20日前,上报新生学籍到市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凡是已经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学校不能再为其办理新生学籍。
(二)严格控制择校。小学择校生,没有升入民办初中的,必须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初中入学;初中择校生升高中时不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控制择校生,讲清政策,在上报新初一学籍时同时上报择校生名单,避免升高中时出现争议,漏报、瞒报、不报的出现问题由该学校承担责任。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招生计划和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公办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工作方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学校,要在5月30日前,将本校的办学地址、批准机关、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招生规模、班额等相关信息和招生方案报学校审批教育部门审核,审批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及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审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控制班额、程序时间、办学条件、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信息在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招生报名期间,各学校也要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等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