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30日教育局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
8月31日分班、进班、安排开学工作
9月1日正式上课
9月5日-25日办理学籍注册
八、证件要求
学校招生专班要收齐学生证件(户口本、房产证、出生证),认真核实,并出具签收单妥善保管。
1.户口本:审核学生年龄、审核学生与监护人关系,如户口本上无法证明子女与监护人的关系可持结婚证、档案局出具的人口普查登记表等相关证件证明。
2.房产证:房产证住址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3.出生证:核实学生出生日期。
以下特殊情况需家长提供相关证件后予以核实认可:
1.城区自有房产,但房产实行抵押贷款等,需提供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
2.按揭购置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首付税票、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
3.购买"二手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需提供已购房合同且已交纳契税票据。未交纳契税不予认可;
4.在城区拥有商住一体的商铺或店面房,需提供房产证和自主经营的经营许可证,经核实本人实际居住;
5.入学对象父母在城区无房产且长期居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由房产局出具学生父母在我市的无房证明,并有能证明孙子、外孙关系的户口本或档案局出具的人口普查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6.房屋拆迁未安置的在拆迁地登记入学。需提供拆迁合同,并经各居委会盖章确认;
7.房屋拆迁已安置、尚未取得房产的,在安置地登记入学。需提供拆迁合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
8.长期租住政府廉租房或单位公用住房的,需提供廉租房合同、租金收据、近三个月以前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二项开户或缴费发票,发票上姓名须与监护人一致,地址须与房屋地址一致;
9.居住单位公有住房,不能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单位证明。
10.居住小产权房且无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三个月以前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二项开户或缴费发票,发票上姓名须与监护人一致,地址须与小产权房地址一致;
11.村民未取得房产证的自建房,需提供土地证或土地购置合同。
九、招生纪律
(一)招生要求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扩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