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对象
户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户籍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范围内,但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一)小学一年级:招收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初中一年级:招收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单位应为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政府;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凡不符合在开发区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应该及时送孩子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报名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第一类:户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的适龄儿童。
提供材料: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第二类:户籍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父母有一方户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的。
提供材料: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在开发区购置房产的。
提供材料:房产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已作银行抵押贷款的,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还未办理好房产证的,提供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是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户籍须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
3.父母在开发区经商、办企业的。
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最近两个季度的纳税原始凭证或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在开发区用工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按规定在丽水市本级连续缴满一年(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提供材料:提供由开发区相应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满一年的税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清单、合法的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开具的入学就读推荐书、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