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浦江县小学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实施方案

小学资讯2018-06-19王华老师

关于印发《浦江县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初中、小学,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浦江县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予以下发,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各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确保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浦江县教育局
2016年6月15日

浦江县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序实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贯彻群众路线,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近入学,统筹管理:坚持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就近免试入学,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
(三)分批安排,因地制宜:统一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学区内学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从推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保障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地实施招生工作,确保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三残”儿童少年)全部依法入学。
(二)招生对象:小学新生为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儿童,初中为2016年的小学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家长需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区学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三)学区:2016年全县各初中、小学的学区保持不变。根据各学区报名的实际情况,县教育局可对各学区生源作统筹调剂。新开楼盘等其他情况的学区安排根据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四)录取方法:浦江籍学生录取工作坚持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和“房户一致”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额满为止(户籍制度改革后,将趋向于按“房户一致”原则录取)。
公办学校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录满为止:
1.“房户齐全”: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该校学区内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有户无房”: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该校学区内,但监护人学区无房产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3.“有房无户”:户籍不在学区,但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因家庭迁居、家长工作等情况,而户籍未迁入学区,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
(2)父母(监护人)持有学区住房房产证并满一年以上的(2016年7月2日及以前取得);
(3)父母(监护人)在学区拥有固定工作(有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等),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
(4)父母(监护人)无违反计划生育的;
(5)愿意服从统一调剂安排并书面承诺的。
学校根据学额空余情况,按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录取,额满为止。
住房房产证不包括商铺、杂物间等,同时要求建筑面积必须满足正常监护需求。如果拥有多套住房或共有住房的,按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为准。
如果因学校额满未能录取的,城区学校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或回原学区学校就读,其它乡镇和农村学校由各乡镇中心学校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就读。
(五)非浦江籍适龄儿童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有关要求,建立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同时必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需要在当地入学就读的,可向指定的学区初中和小学报名,公办中小学要严把入学准入关,在学额有空余的前提下,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有序入学,同时加强宣传,积极劝导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回乡就学。
(六)外籍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在具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报名;华人华侨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文件执行;台胞子女入学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文件执行;现役军人、驻浦部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等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执行;当年军转干部子女、浦江县特殊贡献人员子女、援疆援藏干部子女及其它符合省、市、县等安置政策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各类已被录取的学生(含民办学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如因个人弄虚作假无法在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的,则取消录取资格;学校(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和校长责任,扣减或停发民办学校补助经费。
(八)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0人,初中不超过45人。
(九)报名时间:
全县公办初中、小学统一在2016年7月3日(周五)~7月4日(周六)报名。
户口迁入截止时间:2016年7月2日。7月3日及以后迁入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就读。
(十)报名地点及注意事项:
报名地点为各学校。
部分报名地点具体安排:
原浦阳镇世居农业户口到其原所在学区学校报名;金狮居委会范围内的小学新生,属世居农业户口的到实验小学报名,非农户口到浦阳三小报名;当年拆迁户凭拆迁办有关证明材料到原住地或安置地学校报名,往年拆迁户未办理房产证的,凭“两证一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书)到安置地学校报名。
浦江籍智障适龄儿童少年到浦江县培智学校报名(地址:仙华街道大许村五区93号〈原浦江县第九中学内〉,联系电话:0579—84191261,15888951558,张老师)
报名时只能报一所学校,并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房产证、监护人身份证、其它相关证件及学前教育登记信息表(限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限初中)。
各校在报名时统一登陆浦江县教育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现场报名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即时确认录取结果,民办学校在7月3日前,其他学校在9月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县教育局。未在网上报名系统登记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所有初中学生(含仙华外校)今后参加浦江中学定向招生按当年度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四、招生纪律
(一)为加强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二)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论是小学、初中,接收学区内生源一律不得组织学业考试或智力测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三)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自主招生,要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规范招生,严格控制班额,落实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民办学校招生可通过面谈形式进行,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等机构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各校要在充分调研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招生实施细则,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方案及细则在6月20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其他学校于6月底前上报浦江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肃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不得徇私舞弊。对提供弄虚作假资料涉及伪证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安排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条件,尽力确保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居民子女全部入学。招生相关信息要及时在校园网和学校宣传栏、告示栏等向社会公布。
(六)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中途转入的非学区学生入学,不得重复录取。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不得擅自招收未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生,否则不予建立学籍。若确需对招生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坚决反对和制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投诉咨询电话:县教育局84206008,84207170,8420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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