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和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六、 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市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本市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市级各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各区县之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区县、各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区县、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按照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和本市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帐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 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本市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区县、各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显现,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