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本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 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国家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 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报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