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最新标准

相关政策2018-10-26三水老师

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

天数(每月)

不满十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满二十年及以上
累计满5天不足10天90%95%100%
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85%90%95%
累计满15天及以上80%85%90%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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