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实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指定本实施意见。
一、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实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
1、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须是列入上述范围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 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办理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除外)均不列入范围。
3、 因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