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

国家政策2018-08-04王华老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有关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省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试点公立医院之外的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及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首次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要在对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单位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并相应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其中,经费来源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在确定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在认真核定和严格执行财政保障政策及标准基础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高出部分不得超过上年度当地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的1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高出当地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的20%。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事业单位的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情况,适当核增或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于社会公益服务质量好、行业业绩突出、运行效率高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对于社会公益服务质量差、运行效率低的单位,要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高校、医院、科研机构以及工作条件艰苦、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勘等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当地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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