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贷款,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贷款银行凭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自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金额按每吸收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发放2万元掌握,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经办银行发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商业银行应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第1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信誉较好,并按时还款的,确因经营需要,可再享受1次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遇有贷款展期,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财政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可享受有关财政贴息政策。
除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贷款利息一律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贴息申报及审核程序:
1、商业银行将贴息发生额度列出清单、打印成册后报扬州市财政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