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扬州市财政局审查并按江苏省财政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上报审批或拨付贴息资金(具体按江苏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第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成立并扩大扬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需要适度增加,由扬州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扬州市财政局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支付时间、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局与担保机构另定)。
第十条 贷款担保机构。扬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扬州市兴达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运作。兴达公司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贷款担保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应具有有效性和制约性,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反担保牵涉到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按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2、部省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科室工作人员;
3、市、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科室工作人员。
对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劳动部门创业培训后,其创业项目经"创业小组"评估认定,并由街道办事处在居住地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取消反担保。取消反担保的操作程序:
1、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审核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由创业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创业计划报告书;
3、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小组"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本人提出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及相关个人证件;
4、担保公司凭上述材料,经审核后,给予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产生的逾期贷款,商业银行应加大贷款的清收力度,协同担保公司处置相应抵押物,对在逾期3个月内确实不能清收的贷款,经财政、劳动、人行、商行及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可动用贷款担保基金履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