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镇政发〔2004〕1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未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退伍军人;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辖市、区,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市或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