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论文认定。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已发表的且字数应在1000字(含)以上,由相应认定机构对发表期刊的合法性、是一般期刊还是核心期刊进行认定,并对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同时由地州市教育局和区属中小学校对论文是否为教育教学论文进行认定,并填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教育教学论文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3)。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申报人员的论文是否认定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决定。
地州市人社局、教育局和区属中小学校对以上(一)、(二)、(三)条中要求制定的认定办法和目录,于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评审推荐要求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社局、教育局要根据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三公开”:一要公开自治区印发的有关文件、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本地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空余情况及推荐名额等,以便申报人员熟悉政策、掌握情况。二要公开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含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并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三要公开对群众投诉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评审、推荐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加大申报材料审核力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及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5〕53号)和《关于做好当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328号)精神,做好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工作。重点审核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任年限、学历、科研成果、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继续教育学习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严格组织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地州市人社局、教育局共同负责各地正高级教师推荐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度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27号)要求,对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员在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师德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不得自行降低或更改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科学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规范考核程序,并以地州市和区属中小学校为单位开展推荐评审。评审结果须对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要将评审推荐结果进行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职称网络评审中心不受理个人材料。评审推荐名额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30%(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可优先推荐上报,且不占各地各单位推荐名额)。待评审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对推荐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员中问题较多的地州市、区属中小学校,予以通报,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并视情缩减下一年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