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3)

相关政策2018-07-07王华老师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不得超岗位评审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6.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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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15年9-12月):研究起草《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应配套办法、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2016年1-6月):按照批复后的《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完成人员过渡。

第三阶段(2016年7-9月):按照新的制度开展2015年度评审(2015年由于国家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省按要求未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为切实维护广大教师利益,予以补评)。

第四阶段(2016年10-12月):按照新的制度开展2016年度评审。

第五阶段(2017年开始):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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