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广西省教师评职称条件与相关要求-广西教育厅
一、申报条件
广西省教师职称资格要求
广西省教师职称学历要求
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凡高中教师(包括普高、职高)晋升高一级职务须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须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实验系列晋升高一级职务及小学、幼儿园教师(45周岁以下)晋升小中高教师职务须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职教专业课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的,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须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教育管理专业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浙人专〔2004〕147号文件精神,须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是1970年以前大专毕业的。对于后学历问题,根据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精神,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资历要求
1.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分别具备聘任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5年及以上资历(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任职时间计算到职评当年年底(下同)。
2.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分别具有聘任中学二级教师、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及以上,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幼儿园一级教师)5年及以上资历(小、幼一级教师申报小、幼高级职务,如系本科学历,聘任小、幼一级教师职务4年及以上资历)。
3.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教学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可直接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是:中师毕业,从事小学或幼儿园教学工作满4年;大专毕业,从事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1年;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中学教学满三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教学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教学工作须满一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务”。教科研人员初定或评审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的须实际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一年(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须实际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