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业示范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校级以上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区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任现职以来,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七)荣誉条件
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能手,省学科带头人。
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市优秀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班主任、市优秀辅导员、市师德先进个人,市级教学名师、市教学能手、市学科带头人。
七、中小学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正确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条件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四)教学科研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教过中学两届以上毕业班或教过小学一届以上毕业班,学校师生评价教育教学成绩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