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7)

相关政策2018-07-07李一老师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各试点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的量化。

八、中小学二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三)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九、中小学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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