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在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中名列前茅。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五)教科研工作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1、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教学过程相互作用的叙述,是以教学情景中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载体。教学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省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2、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虽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