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荣誉条件
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山西省特级教师。
六、中小学高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原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8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年级组长(主任)5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项表彰奖励。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三)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条件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四)教学工作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其中,中学教师从教以来承担过一次大循环(初一至高三)或两次小循环(初一至初三或高一至高三)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小学教师必须能够承担并胜任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1/4、1/3,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