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7月—9月)。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建立台账,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6年10月—11月)。在各地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所辖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交叉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切实整改到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市民政局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模拟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成效进行考评验收,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目标认定和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阳光低保专项行动是全市民政系统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的有效载体,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由局长王雷任组长,纪检组长刘少章、副调研员李忠杰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低保中心,负责活动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细化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民政局统筹指导全市活动开展,及时汇总情况,研究解决有关的问题。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统一规范救助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的形式和内容,公布全县(市、区)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乡镇(街道)是此次活动的主阵地,要切实承担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和建设“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主题责任,解决好惠民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限期整改到位;对低保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基层能力保障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力求得到较好解决,确保“阳光低保”全面推行。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进度和质量,市民政局将组织督导组,适时开展巡回督查,并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