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低保政策,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低保。低保标准为低保家庭收入控制线,即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必须低于低保标准,低保标准并非发放低保金的数额。
2、低保金的发放,城市低保采取补差发放,即城市低保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故有家庭收入的城市低保对象实际领取低保金低于低保标准。农村低保采取分类发放,有A类、B类、C类三类。按照近期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决议,城市低保标准每月提高40元,即城市区由400元/月提高到440元/月,县(市)由370元/月提高到410元/月。人均月补差水平提高25元,达到不低于280元/月。(二)农村低保标准每年提高350元,即城市区由2950元/年提高到3300元/年,县(市)由2550元/年提高到2900元/年。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增加15元,即A类160元、B类140元、C类120元。城市低保对象在家庭月人均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每月领取低保金提高40元,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类别不变的前提,每月领取低保金提高15元。
3、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全额低保标准予以保障,即需满足规定的四个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
2、具有二代残疾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需一级或二级,言语、听力残疾需是一级。
4、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咨询市局社会救助科:0379-639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