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前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后对转制过渡期内,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涉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其他有关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办法执行。
相关政策2018-07-04三水老师
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前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后对转制过渡期内,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涉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其他有关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