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11%比例
(2006年1月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工龄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调节金:
2006年调节金为96元,2007年为72元,2008年为48元,2009年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调节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具体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本通知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计算。
二、并政发【2007】28文件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生活费计算公式:
退职生活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40%+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退职生活费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为晋劳社养【2002】361号规定的办法),新老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