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八条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管理机构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原则不得低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可实施全省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四)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效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五)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