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已支付凭证或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记载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相互对应;
(三)所提交的资料规格、数量符合贷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借款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可的其他申请人;
(五)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对于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六)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该期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占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原则由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八)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或月缴存金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九)二手房申请贷款,二手房房龄与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一定年限,该年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管理机构贷款信息等,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并确认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应符合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