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应与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贷款咨询
第六条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七条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