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转移
(1)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包括在省内各市企业间、各市的县(市、区)企业间、省级企业与各市企业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2)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至流动月和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帐户本金,同时应分别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以后的累计储存额。
2、跨省转移
(1)跨省流动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基金。
(2)从业人员跨省转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为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直至流动月的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帐户本金,同时应分别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后的累计储存额。
(3)在办理跨省转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转出人员按11%的规模重新记录2001年7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其中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8%为个人缴费部分,3%为单位划转部分,其他个体从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11%全部为个人缴费。
(4)对于办理跨省转出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于2001年6月30日前部分由转出地用于当地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属于2001年7月1日以后部分,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部分(个人缴费基数80%)由各市先行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周转
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报支付明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放大部分按运营收益率记息,由转出地统筹基金支付。
(5)对于跨省转入的人员,其转入基金中属于2001年7月1日后至转出月部分也据实并入当地用于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管理办法执行,转入后按2001年7月1日后管理办理执行。
3、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间转移
(1)由于企业转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2)对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于2001年7月1日后至转出月部分也据实并入当地用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管理办法执行,转入后按2001年7月1日后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