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

五险一金2018-10-10王新老师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世界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除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外,应该给予特别支持和重点发展的是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澳大利亚政府在如何保证第二支柱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方面,采取了十分有效的政策。例如,在法律方面,通过《超级年金保证费法案》规定雇主向养老金基金缴费的最低标准,并由澳大利亚税收局向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雇主征收超级年金保证费亏空费用;再如,在缴费方面,将职工增加的工资的一部分用以缴纳养老金费用,使其收入水平提高不仅能够抵御通货膨胀冲击和享受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好处,而且有利于养老金的积累;此外,在税收方面,通过在缴费、投资、领取等环节的税收安排鼓励职业养老金的发展。以上做法均值得我们借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资产结构却不够合理,养老资金明显不足。如果政府能够合理引导各单位将用来发放给职工的各种福利和补贴中的一部分以养老金的形式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给予税收方面的减免,不仅可以减缓工资上涨带来的通胀压力,而且对资本市场发展和经济稳定增长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如果我们将企业年金视为整个养老体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柱来发展,一定的激励措施就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制度模式下尤其如此。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规定所有的缴费都要存入合格的职业养老金基金中进行完全积累,缴费连同增值部分完全属于雇员,养老金基金的运营则具有高度市场化的特点。

首先,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采用受托人制度进行管理。受托人有义务保全、保存、保护信托财产,保证基金的安全谨慎投资,并有义务按照受益人的要求支付受益金。在基金出现重大亏损的情况下,基金成员有权对受托人提起诉讼。通常受托人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确保在履行受托责任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成员利益受损时进行赔偿。通常受托人不实际参加经营管理,而是将养老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业务分包出去,但受托人必须保证养老基金对其资产拥有所有权,并在法律上继续对养老金成员的利益负责。

其次,赋予雇员充分的选择权。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规定雇员既可以在同一个基金内选择不同的投资经理和投资组合,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养老金基金。雇主及雇员缴费后得到一个缴费凭证,雇员可通过把凭证交给自己喜欢的基金达到选择基金的目的。这种做法加强了基金间的竞争,使雇员能够得到最大的好处。个人对养老金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则从客观上降低了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所承担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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