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3)

五险一金2018-10-10王华老师

最后,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收入水平高低和风险大小直接关系到养老金基金的安全及其保值和增值。投资收益主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的状况和基金管理水平的高低。在澳大利亚,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竞争也比较充分,这使得养老金市场的发展颇为健康。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立了以信托模式为主导、多方金融主体参与的市场化运营方式。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由雇主、雇员和金融服务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自行组织并实现自我平衡的思想值得借鉴。在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特别重视,一是如何使养老金基金市场通过竞争达到资源最优配置。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要尽可能降低运作成本和保证投资收益。在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通过利用自身业务网络,构建战略联盟等方式降低成本。同时,在投资方面将资金的安全性放在首位,推动养老金品种的创新。二是使养老体系覆盖的成员在取得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目前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受托人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责任,但对投资风险的分布以及雇员在投资决策中的权力尚未细化。若雇员承担的风险和所能行使的权力不能匹配,实际上潜伏着风险,那么风险就可能在养老金投资严重亏损的情况下爆发。

当然,无论是在金融机构管理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还是在个人金融意识方面,中国与澳大利亚相比都存在相对大的差距,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投资政策、赋予职工多大的选择权以及如何具体运作,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澳大利亚政府对养老金的监管总体来讲比较宽松,但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职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并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其发展。

在澳大利亚,有一套健全的养老金行业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负责监管养老金行业的政府机构主要有四个,分别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主要负责制定与法律相对应的监管条例、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养老金实体的经营规范,并负责监管养老金实体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其某些投资行为,评估其风险水平;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主要负责制定信息公开的标准并监督这些标准的实施,同时设立消费者保护制度;澳大利亚税收局(ATO),主要负责处理与基金及其成员有关的税收问题;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为监管养老金行业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养老金保证法》、《养老金行业监管法(1993)》、《养老金行业监管条例(1993)》、《证券法》、《退休储蓄账户法(1997)》等。此外,受托人在信托责任、权利等方面必须遵守《信托法》,有关的税法及其他一些立法也有一定的影响。所有这些法规均在确定超级年金的强制性、保障范围、运行规则、养老金基金的投资与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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