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应对自身职能的转变有清醒的认识。要看到政府在管理运营养老金方面的效率往往低于私营部门,并主动从相关领域退出。政府的主要任务应是构建符合养老金市场发展的监管框架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澳大利亚的经验看,构建养老金监管体系至关重要。养老金,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年金,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显然以传统监管模式划分机构所属监管范围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按照运作流程进行功能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机构应该在保证养老金基金谨慎经营,监督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养老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监管还有两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一是高度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养老金的所有人绝大多数为小投资者,而且无法随意变现资产,因此,这必然要求更加严格的保护,主要依靠成员参与管理、严格的信息披露、允许成员选择基金加以保证。二是促进市场的竞争,促进资源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促使经营养老金的机构降低费用。当然,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也要防止由于经营费用降低而导致的服务质量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