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畴内可能跨统筹范畴活动时,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和个人账户的转移,凭证国度和本市有关划定治理。
第四章 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第二十一条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付出下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一)被保险人的根基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衰亡的丧葬补贴费;
(三)国度和本市划定的其他付出项目标用度。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付出坚苦时,由市财务部分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切合下列前提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许诺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
(一)到达国度划定的退休前提并治理相干手续的;
(二)按划定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根基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往后介入事变,切合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的被保险人,其根基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尺度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的均匀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尺度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度划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早年介入事变,2006年1月1日往后切合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详细过渡步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拟定,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往后到达退休年数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付出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赔偿金,终止根基养老保险相关。
第二十六条 20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员,仍凭证原国度和本市划定的尺度发给根基养老金,并执行根基养老金正常调解步伐。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衰亡后,凭证国度划定享受丧葬补贴费和扶养直系支属接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根基养老金的最低尺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向社会发布。根基养老金最低尺度,随本市经济成长和住民